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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重慶 |
試點時間 |
2011年1月28日 |
2011年1月28日 |
試點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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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區域為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以下簡稱主城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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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 |
征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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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2.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 3.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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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對象是指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以下統稱“應稅住房”)。除上述征收對象以外的其他個人住房,按國家制定的有關個人住房房產稅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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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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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為應稅住房產權所有人。產權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納稅。 |
納稅人為應稅住房產權所有人。產權所有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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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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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住房的計稅價值為房產交易價。條件成熟時,以房產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一經納入應稅范圍,如無新的規定,無論是否出現產權變動均屬納稅對象,其計稅交易價和適用的稅率均不再變動。屬于本辦法規定的應稅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辦法的規定征收房產稅,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 |
計稅依據為參照應稅住房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確定的評估值,評估值按規定周期進行重估。試點初期,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房產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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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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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筑面積交易單價在上兩年主城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4倍)以上的稅率為1.2%。(二)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為0.5%。 |
適用稅率暫定為0.6%。 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由市統計局每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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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減免與緩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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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
(二)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擁有的普通應稅住房,如納稅人在重慶市具備有戶籍、有企業、有工作任一條件的,從當年起免征稅,如已繳納稅款的,退還當年已繳稅款。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和緩繳稅款。 |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于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筑面積,下同)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即免稅住房面積,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