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違停,本地車不罰,外地車就罰,是不是欺負外地人?”“都在占道經營,為啥就處分我?你是不是和他們有關系?”
隨著資訊日漸發達,“選擇性執法”從街談巷議搬到網絡空間,成了大眾話題。固然不排除有些人被處罰后心中不爽,“吐槽”泄憤,但選擇性執法現象在日常生活中的確不少見。群眾的抱怨不能只是“姑妄聽之”,應當警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執法行為,成為“新不公”的制造者。
從學理上看,選擇性執法存在一系列主客觀因素,這里主要探討的是主觀上的選擇性執法。這種執法行為中,執法者對管轄客體(被執法對象)存在選擇性,對于和自己“有關系”的違法者免予或減輕處罰,對于普通的違法者則做出“公事公辦”的樣子。
從本質上來說,選擇性執法是種腐敗行為。這樣的“執法”,造成“有關系”的違法者逍遙法外,“沒關系”的違法者心中不服,旁觀的群眾憤憤不平……執法者本身看似是“執法”,實際卻在違法。
很多時候,選擇性執法的對象是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小事,豈不知這些小事耳聞目睹者眾。久而久之,這種妨礙公平正義的執法行為被群眾所詬病,積之眾多,就成了影響人心向背、妨害黨和政府形象的大事。
選擇性執法會帶來破窗效應。一些違法者受到處罰后本應增強對法律敬畏之心,但當他們看到那些“走關系”“托門路”的違法者可免予處罰,就容易形成一種錯誤認知:只要“上下打點好”,違法也無妨。長此以往,就會使法治權威受到挑戰,法律底線遭到突破。
執法的本質是使法治權威得到維護,使守法者得到保護,違法者得到懲戒。公平正義是法治的生命線,也是執法行為必須遵循的準則。離開了公平正義而談法治,法治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胺罘ㄕ邚妱t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眻谭ㄕ弑珗谭?,才能成為法治社會的風向標和引航員。
杜絕選擇性執法,就要加強對執法者的監督監管,暢通紀檢監察、公眾監督、信訪舉報等各種渠道,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把一些法治意識淡漠、知法犯法的害群之馬清出執法隊伍。惟其如此,才能夠激濁揚清、正本清源,讓公平正義的法治陽光照亮社會的每個角落。編輯:李建發
來源:《半月談內部版》第10期,原標題《警惕選擇性執法制造“新不公”》
作者:孫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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